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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药家鑫案”如何善后

发表于2011-04-27
药家鑫杀人案一审已宣判:药犯故意杀人罪,死刑;同时赔偿受害人张妙家庭4.5万元。死刑是公众期待的结果,但4.5万元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结果被认为数额太低,很多人无法接受。目前,受害方代理人已公开表示放弃赔偿金,也放弃上诉。
发表于2011-04-27
在这个正义实现的当口,我们且将义愤搁置,冷静思考一下能为本案的受害者做些什么,能为那些没能得到足额赔偿的刑事案件受害者做些什么。
发表于2011-04-27
首先,我国刑事赔偿的法定标准偏低,药家鑫案的4.5万元赔偿就是一个典型例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不同于普通的民事诉讼,其赔偿范围要比后者小得多,仅限于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原告方提出的3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因不属于“物质损失”于法无据,被法院驳回。
发表于2011-04-27
又由于张妙的父母未年满60岁,不属“丧失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的法定赔偿范畴,赡养费的诉讼请求也被驳回。
发表于2011-04-27
最后被法院认可的只有两笔索赔:丧葬费1.5万元、死者儿子的抚养费3万元,共计4.5万元。这是合法的判决,却留下了深深的遗憾。
发表于2011-04-27
其次,我国刑事案件的赔偿率本来就偏低,刑事案件中附带民事案件的被告,也就是凶手,往往经济条件很差,没有赔偿能力,导致法院判决的赔偿无法到位,形成“空判”。
发表于2011-04-27
拿本案来说,药家鑫已年满18岁,应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父母没有赔偿的义务。但他又是一名在校大学生,没什么积蓄,不要说天价赔偿,就是法院判决的4.5万元,都难执行到位。
发表于2011-04-27
以上两条是相当普遍的问题,不独本案如此。那么,如何解决张妙家这样的现实困难呢?无非两条,一是国家救助,一是民间救助。
发表于2011-04-27
目前,我国江苏无锡、四川等地都展开了试点。客观地说,张妙家虽然困难,但未必属于司法救助的范畴;再者,司法救助本身还在试点,且从性质上说是救济,不是赔偿,数量上也不可能有太高期待。
发表于2011-04-27
那么民政救济又如何呢?从个案层面上说,张妙家受到了严重伤害,应得救济;但从社会公平上来说,还有比张妙家更困难的家庭,他们应优先得到救济。既定的民政原则,不能随舆论的关注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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