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页|1|
/1页

主题:尴尬!签过合同后楼降价 未办过户能解约?

发表于2016-06-21
标签:合同 房屋买卖 房地产公司 过户手续 房屋买卖合同 

事情要追溯到2014年5月2日,当天,卖方阿瑶与买方阿美委托的代表阿莉(三人均为化名)、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其中,合同约定“买卖双方同意该物业成交价为50万元,交易过户手续需在2014年6月30日前完成。

买方于签订本合同当天付2万元作为定金。首期楼价款(含定金)共计5万元应于产权清晰后付清”。

签订合同当天,阿莉向阿瑶支付定金2万元。后来,双方逾期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2014年9月20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双方必须在2014年9月22日办理过户手续。

可在2014年9月22日,双方来到房管局,却没有依约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其后,阿美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解除2014年5月2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阿美与阿瑶的房屋买卖关系,并要求阿瑶双倍返还定金以及赔偿中介费、律师费,共计5.1万元。

庭审中,关于逾期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阿美称,阿瑶担心银行无法为阿美放出45万元购房贷款,要求阿美保证能足额支付45万元房款余款,否则拒绝收取首期款余款3万元;

阿瑶则称是因阿美未支付首期款余款3万元,无法放心将涉案房屋过户,且因楼市降价阿美想将定金拿回,故未配合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经法院审理认为,阿莉与阿瑶以及某房地产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各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均应依照合同履行。

对于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阿美称是阿瑶拒绝收取首期款余款3万元,但对此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而阿瑶则称是因阿美未支付首期款余款3万元,故未配合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阿美未能举证证明是阿瑶拒绝收取首期款余款3万元,应承担相应举证不能的责任。

法院指出,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阿美未履行支付首期款余款的先履行义务,故阿瑶未协助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行为并不构成违约,阿美以阿瑶违约为由而提出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房屋买卖关系,要求阿瑶双倍返还定金以及赔偿中介费、律师费的诉讼请求,均理据不足,法院都不予支持。


发表于2016-06-21

介个,真的很尴尬啊

发表于2016-06-21

依法办事啊

发表于2016-06-21

做事不地道啊

发表于2016-06-21

这就是失信啊

发表于2016-06-21

两人私下解决呗

发表于2016-06-21

这两人也是奇葩啊

发表于2016-06-21

近好像房价跌的很厉害啊

发表于2016-06-21

跌价?现在涨价不要太凶啊

发表于2016-06-21

对啊,南京涨疯了

上一页|1|
/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