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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马鞍山市地税详解“二手房”交易税收

发表于2013-03-22

3月1日,新“国五条”出台,其中二手房交易按差价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引起群众广泛关注,随即带来我市二手房交易持续火爆行情。
  据市地税局有关负责人称,此次新“国五条”有关个税的表述并非新的规定。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产转让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一是从房产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按照差额的20%税率征收个税;二是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准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按住房转让收入的1%-3%计征。目前我市实施的是按交易总价款的1%随征。此外,原有的有关政策,如满5年且是家庭唯一住房免征个税,满5年免征营业税等税收优惠仍继续执行。
  对于群众关注的新政何时实施,是否会搞“一刀切”等问题,市地税部门表示目前正在等待国家税务总局出台更为明确的细则,具体实施时间表、操作流程、不同地区是否会有差别政策等,现在都还不明确。希望广大市民不要轻信传言,在“国五条”具体操作细则未出台前,我市仍按现行政策执行。为便于广大市民办理涉税事项,现就个人办理房产过户现行有关税收政策详解如下。

发表于2013-03-22

一、房屋过户要缴哪些税费?
  目前,房屋过户主要涉及的费用有:税金、维修基金、过户费。其中:税金由地税局征收,维修基金由住建委收取,过户费由产权处收取。
  个人买卖住房类:
  卖方:营业税及附加、个人所得税
  买房:契税
  应纳税款=房产价值×税率(具体税率见附表)
  个人赠与住房类:
  卖方:营业税及附加、个人所得税买房:契税
  应纳税款=房产价值×税率(具体税率见附表,契税为4%)
  互换房屋视同买卖
  二、房屋过户、赠与和买卖哪一种更划来?
  三代内的直系亲属赠与,按房产价值的4%征收契税,免征营业税及附加、个人所得税。
  非三代内的直系亲属赠与视同买卖,对赠与方征收营业税及附加、个人所得税,接受方按房产价值的4%征收契税。
  家庭成员间房产买卖按正常市场交易办理,卖方征收营业税及附加、个人所得税;买方征收契税。
  具体税额视房产的不同而不同。
  三、哪些情形可申请税收优惠?
  1、转让自用5年以上且为家庭唯一房产,免征营业税、免个人所得税。
  2、夫妻离异,共有房产归并至夫妻一方,免征营业税、免个人所得税、免契税。
  3、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免征营业税、免个人所得税。
  4、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赡养人,免征营业税、免个人所得税。
  5、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免征营业税、免个人所得税。
  6、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增加共有人,免契税。
  7、法定继承房产,免契税。
  四、哪些房产交易个人所得税按“差额的20%”征收?
  个人出售以下几类房产,如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按出售收入扣除房产原值和合理费用,按余额的20%征收个人所得税。
  1、出售受赠类房产(含继承),且房产不满5年的;
  2、出售受赠类房产(含继承),虽房产满5年但非家庭唯一住房的;
  3、出售离婚归并类房产,且房产不满5年的;
  4、出售离婚归并类房产,虽房产满5年但非家庭唯一住房的。
  五、如何认定“房产满5年”?
  1、房屋产权证的“登记时间”或契税完税证的“填开时间”按“孰先”标准,至今满5年;
  2、根据国家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购房合同的生效时间、房款收据的开具时间至今满5年;
  3、继承类、受赠类、离婚归并类房产的上一手房产证或契税完税证明至今满5年均视为房产已满5年。

发表于2013-03-22




发表于2013-03-22

很详细哦

发表于2013-03-22

这个税让我们的钱都白白的损失了

发表于2013-03-22

这是个好东西,值得收藏

发表于2013-03-22

搞不懂为什么要交交易税

发表于2013-03-22

看着不是很懂

发表于2013-03-22

这个必须收藏啊

发表于2013-03-22

房子的事情真的好复杂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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